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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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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2726號許玉展、李喬喬之民事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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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捷111年度司票字第1272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許玉展、李喬喬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及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票字第12726號聲請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許玉展、李喬喬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2726號
聲 請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相 對 人 泰航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智慧  
相 對 人 許玉展  
      李喬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佰壹拾肆萬捌仟捌佰元,其中之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2726號
聲 請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慧姝  
相 對 人 泰航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智慧  
相 對 人 許玉展 
      李喬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孟昭明」之記載,應更正為「曹慧姝」。
 
書 記 官 周素芸   
  • 發布日期:111-10-07
  • 更新日期:111-10-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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