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48號蔣民康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1年度訴字第31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蔣民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14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蔣民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怡茹
股       別: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14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彭若鈞律師
被   告 蔣民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陸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 發布日期:111-10-07
  • 更新日期:111-10-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