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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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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15號鄧正文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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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信105年度訴字第18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鄧正文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5年度訴字第181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鄧正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蓮女
股          別:信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1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被      告  鄧正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 發布日期:111-10-07
  • 更新日期:111-10-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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