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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15號鄧正文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信105年度訴字第18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鄧正文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5年度訴字第181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鄧正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蓮女
股 別:信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1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被 告 鄧正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 發布日期:111-10-07
- 更新日期:111-10-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