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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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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74號安月賜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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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巳111聲字第137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安月賜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聲字第1374號安月賜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應受送達人安月賜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股   別:巳  股
書記官:許雅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111年度聲字第13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 保人  安月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執字1430號),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安月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許峻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 發布日期:111-10-07
  • 更新日期:111-10-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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