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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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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楊瑛、被告嚴治、被告嚴昭祥(Anson Yen)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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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坤108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瑛、被告嚴治、被告嚴昭祥(Anson Yen)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8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楊瑛、嚴治、嚴昭祥(Anson Yen)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11月14日下午5時在本院新店院區家事第二法庭宣判。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1-10-05
  • 更新日期:111-10-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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