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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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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65號邱美枝、邱美麗、吳京曄、吳昕諭、吳昕翰之起訴狀、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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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靜110年度家繼訴字第6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美枝、邱美麗、吳京曄、吳昕諭、吳昕翰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訴字第65號履行遺囑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邱美枝、邱美麗、吳京曄、吳昕諭、吳昕翰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2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1-10-05
  • 更新日期:111-10-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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