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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313號林秀英之判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福110年度婚字第31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秀英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313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秀英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股 別:福股
書記官 廖素芳
- 發布日期:111-10-05
- 更新日期:111-10-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