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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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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939號王蕙鶯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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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1年度店簡字第93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蕙鶯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1年度店簡字第93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蕙鶯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店簡字第93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向勃睿
被   告 王蕙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肆佰貳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1-10-04
  • 更新日期:111-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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