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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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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38號高美玉之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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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0年度重訴字第9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美玉之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938號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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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10-04
  • 更新日期:111-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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