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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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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9992號宋世鳳之判決正本、書記官處分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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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1年度北簡字第999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宋世鳳之判決正本、書記官處分書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992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宋世鳳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書記官處分書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徐宏華


宣示判決筆錄(節本)
      111年度北簡字第999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住
被   告 宋世鳳  (國外公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9月20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9,8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5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29,8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書記官處分書 
案號:111年度北簡字第999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住
被   告 宋世鳳    (國外公送)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北簡字第9992號返還借款事件,本庭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製作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更正如下:
一、宣示判決筆錄正本所缺漏之主文所示附表,應更正如本處
    分書之附表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處理。
如不服本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1-10-05
  • 更新日期:111-10-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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