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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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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711號姜霞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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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1年度店簡字第7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姜霞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1年度店簡字第711號原告高月熟與被告姜中偉、簡凱雋(撤回)、呂祥宇(撤回)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店簡字第711號
原   告 高月熟
被   告 姜中偉  
法定代理人 姜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審訴字第206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5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1-10-04
  • 更新日期:111-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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