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0368號被告瘋狂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連寶明、被告連寶明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1年度北簡字第1036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瘋狂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連寶明、被告連寶明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368號原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與被告瘋狂蛋有限公司、連寶明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徐宏華
宣 示 判 決 筆 錄(節本)
111年度北簡字第1036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住
被 告 瘋狂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寶明 原住同上
被 告 連寶明 原住同上
(以上被告均國內外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1036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 月27日下午3 時47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13,801 元,及自民國111 年9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2,3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13,801 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1-10-05
- 更新日期:111-10-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