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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131號魏家威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1年度司聲字第113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魏家威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1131號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魏家威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131號
聲 請 人 魏敏政
相 對 人 魏家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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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10-04
- 更新日期:111-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