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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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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80號方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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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澤111年度建字第18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方正之111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建字第180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1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方正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香伶

股       別:澤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建字第180號
原 告 孫震宇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陳璧秋律師
被 告 方正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參萬零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壹萬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附件:

 


 

  • 發布日期:111-10-04
  • 更新日期:111-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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