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9498號薛溫慧明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揚111年度北簡字第949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薛溫慧明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49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薛溫慧明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黃慧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949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宋誠耘
被 告 薛溫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9,458元,及其中新臺幣148,336元部分,自民國111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9,4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5,400元
合 計 5,400元
- 發布日期:111-10-04
- 更新日期:111-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