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373號何沐德(EL MOSTAFA HAYAR)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0年度婚字第37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何沐德(EL MOSTAFA HAYAR)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373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何沐德(EL MOSTAFA HAYAR)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婚字第373號
原 告 張瑋茹 住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36號9樓之
3
被 告 何沐德(EL MOSTAFA HAYAR)
住ZIP 24000 10 Rue Oualili, El Jad
ida, Morocc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1-10-04
- 更新日期:111-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