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3255號甘文欣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庭期當庭收狀之原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1年度北小字第325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甘文欣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庭期當庭收狀之原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後段。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北小字第3255號原告佛朗明哥社區管理委員會與被告甘文欣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應送達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庭期當庭收狀之原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1-10-04
- 更新日期:111-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