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25號禮驅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燕芳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1年度重訴字第3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禮驅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燕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32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禮驅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燕芳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325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被 告 禮驅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燕芳
林秉謙(原名:林峰)
法定代理人 林易
被 告 林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肆萬零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 發布日期:111-10-04
- 更新日期:111-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