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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林碩穎(即林東茂之繼承人)、王廣德、黎倢妤、林倩如、林義欽、林悅美、陳呈祥(即陳焜全、陳楊秀之繼承人)、陳文莉(即林美惠之繼承人)、陳美冷(即陳文雄之繼承人)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倫106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碩穎(即林東茂之繼承人)、王廣德、黎倢妤、林倩如、林義欽、林悅美、陳呈祥(即陳焜全、陳楊秀之繼承人)、陳文莉(即林美惠之繼承人)、陳美冷(即陳文雄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6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碩穎(即林東茂之繼承人)、王廣德、黎倢妤、林倩如、林義欽、林悅美、陳呈祥(即陳焜全、陳楊秀之繼承人)、陳文莉(即林美惠之繼承人)、陳美冷(即陳文雄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別: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原 告 吳昱曄
被 告 林來匏等235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原 告 吳昱曄
被 告 林來匏等235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 發布日期:111-10-04
- 更新日期:111-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