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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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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38號旺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郭偉明(KWOK WAI MING)、高嵩(KO SUNG)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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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水111年度訴字第31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旺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郭偉明(KWOK WAI MING)、被告高嵩(KO SUNG)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138號給付附條件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旺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郭偉明(KWOK WAI MING)、被告高嵩(KO SUNG)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138號
原 告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訴訟代理人 張儒欣
陳俊仁
被 告 旺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郭偉明(KWOK WAI MING)
被 告 高嵩(KO SU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附條件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一0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一0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按日加計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1-10-04
  • 更新日期:111-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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