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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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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補字第2027號楊珍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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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1年度北補字第20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珍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027號原告楊珍與被告趙錦金間修復漏水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027號
原   告 楊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錦金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進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不得省略註記)到院,並應提出本件漏水修繕方法(工法)之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1-10-03
  • 更新日期:111-10-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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