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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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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067號盧憲才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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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1年度司聲字第106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盧憲才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1067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盧憲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6段288號16樓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侯懿純
住同上
相 對 人 盧憲才  住新北市汐止區新臺五路2段214號20樓
                      (遷出國外)
賴玉如  住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407巷3號4樓
居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2段103巷119弄2
8號11樓
送達代收人 黃碧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盧憲才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盧憲才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1-10-03
  • 更新日期:111-10-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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