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16號鄭煌州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吉111年度訴字第41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煌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11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煌州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11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向勃睿    
被   告 鄭煌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玖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壹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1-10-03
  • 更新日期:111-10-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