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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158號陳柏宏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乙111審訴字第215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柏宏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審訴字第2158號陳柏宏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陳柏宏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院定於111年11月14日下午2點25分於本院二樓第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蔡旻璋
股別:乙
- 發布日期:111-10-03
- 更新日期:111-10-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