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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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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776號連玉晶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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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乾110年度監宣字第77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連玉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監宣字第776號監護宣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連玉晶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宣告李淑女(身分證統一編號:M20****016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連孟姍(身分證統一編號:H22****898號)為受輔助
      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股       別:乾股
 

  • 發布日期:111-10-02
  • 更新日期:111-10-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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