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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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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護字第84號蘇秀珠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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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乾111年度護字第8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蘇秀珠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護字第84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蘇秀珠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將受安置人甲(姓名、年籍詳附表)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六日十時二十四分起繼續安置至受安置人甲一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十五時三十分死亡之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股       別:乾股

 

  • 發布日期:111-10-01
  • 更新日期:111-10-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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