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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96號被告廣潔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奕德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澤111年度訴字第329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廣潔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李奕德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判決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29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判決正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廣潔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李奕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香伶
股 別:澤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29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林文崇
被 告 廣潔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奕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玖拾玖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 發布日期:111-09-30
- 更新日期:111-09-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