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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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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他字第420號被告陳玉芬(即臺北市私立邱氏瑜珈短期補習班、臺北市私立邱素貞瑜珈術短期技藝補習班、邱氏瑜伽短期補習班)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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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溫111年度司他字第420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被告陳玉芬(即臺北市私立邱氏瑜珈短期補習班、臺北市私立邱素貞瑜珈術短期技藝補習班、邱氏瑜伽短期補習班)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他字第420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玉芬(即臺北市私立邱氏瑜珈短期補習班、臺北市私立邱素貞瑜珈術短期技藝補習班、邱氏瑜伽短期補習班)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 發布日期:111-09-30
  • 更新日期:111-09-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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