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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64號葉淑美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澤111年度訴字第456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淑美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4項、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56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11時整,在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被告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院得依職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書 記 官 陳香伶
股 別:澤股
- 發布日期:111-09-30
- 更新日期:111-09-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