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64號葉淑美之開庭通知等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澤111年度訴字第456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淑美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4項、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56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11時整,在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被告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院得依職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書 記 官 陳香伶

股       別:澤股
 

  • 發布日期:111-09-30
  • 更新日期:111-09-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