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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91號蔡宜蓁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星111年度訴字第21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蔡宜蓁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19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宜蓁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19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劉佩聰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蔡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705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 項目 | 本金 | 利息 |
1 | 系爭現金卡契約之借款 | 37萬6427元 | 自97年2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
2 | 系爭信用卡契約之帳款 | 16萬9731元 | 自97年5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
3 | 系爭貸款契約之借款 | 10萬0978元 | 自97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9%計算。 |
合計 | 64萬7136元 | (略) |
股 別:星股
- 發布日期:111-09-30
- 更新日期:111-09-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