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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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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91號蔡宜蓁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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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星111年度訴字第21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蔡宜蓁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19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宜蓁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19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劉佩聰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蔡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705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項目 本金 利息
1 系爭現金卡契約之借款 37萬6427元 自97年2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2 系爭信用卡契約之帳款 16萬9731元 自97年5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3 系爭貸款契約之借款 10萬0978元 自97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9%計算。
  合計 64萬7136元 (略)

股       別:星股

  • 發布日期:111-09-30
  • 更新日期:111-09-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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