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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48號陳孟愈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勇111年度訴字第18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孟愈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84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孟愈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程美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84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張智賢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被 告 陳孟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肆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
│編號 │未還本金│利息 │違約金 │
│ │ ├──────┬────┼──────┬───────┤
│ │ │起迄日 │週年利率│起迄日 │計算標準 │
├───┼────┼──────┼────┼──────┼───────┤
│ 1 │94萬8129│自111年2月26│2.48% │自111年3月26│逾期在6個月以 │
│ │元 │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至清償日│內部分按前開利│
│ │ │止 │ │止 │率10%,逾期超│
│ │ │ │ │ │過6個月部分, │
│ │ │ │ │ │按前開利率20%│
│ │ │ │ │ │計算,最多連續│
│ │ │ │ │ │收取期數為9期 │
│ │ │ │ │ │。 │
└───┴────┴──────┴────┴──────┴───────┘
股 別:勇股
- 發布日期:111-09-29
- 更新日期:111-09-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