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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1771號刁建安、刁建華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1年度北小字第177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刁建安、刁建華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1771號原告周德裕與被告刁建安、刁建生、刁建熙、刁建華、刁建洪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1771號
原 告 周德裕
被 告 刁建安
刁建生
刁建熙
刁建華
刁建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淑如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8,0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淑如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8,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1-09-29
- 更新日期:111-09-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