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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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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82號陳威銘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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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高111年度訴字第29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威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98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威銘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98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陳巧恩  
被      告  陳威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8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壹萬陸仟捌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略)
書 記 官 廖健宏

  • 發布日期:111-09-29
  • 更新日期:111-09-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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