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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82號陳威銘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高111年度訴字第29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威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98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威銘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98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陳巧恩
被 告 陳威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8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壹萬陸仟捌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略)
書 記 官 廖健宏
- 發布日期:111-09-29
- 更新日期:111-09-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