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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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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97號謝諒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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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賢111年度聲字第497號
主旨:公示送達異議人謝諒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5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聲字第497號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異議人謝諒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茵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97號
異 議 人 謝諒獲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取回提存物事件,對於本院提存所於民國110年9月14日110年度取字第790號否准取回提存物事件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 發布日期:111-09-28
  • 更新日期:111-09-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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