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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97號謝諒獲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賢111年度聲字第497號
主旨:公示送達異議人謝諒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5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聲字第497號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異議人謝諒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茵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97號
異 議 人 謝諒獲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取回提存物事件,對於本院提存所於民國110年9月14日110年度取字第790號否准取回提存物事件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 發布日期:111-09-28
- 更新日期:111-09-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