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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47號卓睿有限公司、梁紹豪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甲.111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卓睿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梁紹豪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24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卓睿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梁紹豪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原 告 李叔強
兼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律師
承受訴訟人 李德莉
李德柔
被 告 卓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梁紹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德莉、李德柔與原告李叔強為原告高美圓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1-09-28
- 更新日期:111-09-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