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609號昱昇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美釗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護110年度訴字第36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昱昇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美釗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360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昱昇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美釗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簡硯姝
股 別 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60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昀
被 告 昱昇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人 吳美釗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被 告 高燕莉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柒拾捌萬玖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 發布日期:111-09-28
- 更新日期:111-09-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