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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63號林伯蒼(即林榮傳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修109年度重訴字第12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伯蒼(即林榮傳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重訴字第126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伯蒼(即林榮傳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126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永嫻
林勝美
吳承駿
被 告 林廷潔(兼林榮傳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翁嘉君律師
被 告 林呂素珠(即林榮傳之繼承人)
林伯蒼(即林榮傳之繼承人)
林純遠(即林榮傳之繼承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
複代理人 施宥宏律師
被 告 陳瑜蓮(即林榮傳之繼承人)
黃昕儀(即林榮傳之繼承人)
黃薪洋(即林榮傳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海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廷潔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捌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被告林廷潔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林廷潔、林呂素珠、林純遠、林伯蒼、陳瑜蓮、黃昕儀、黃薪洋於繼承林榮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林廷潔負擔。如對被告林廷潔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林廷潔、林呂素珠、林純遠、林伯蒼、陳瑜蓮、黃昕儀、黃薪洋於繼承林榮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請求本金)
借款日及到期日
利息
違約金
計算
標準
起訖日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付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
1
甲項
600萬元
522萬2,624元
自104年5月25日起至124年5月25日止
2.3%
自107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07年7月26日起至108年1月25日止
自108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乙項
900萬元
966萬5,502元
自104年5月21日起至124年5月21日止
2.88%
自107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07年5月22日起至107年11月21日止
自107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500萬元
1,488萬8,126元
- 發布日期:111-09-27
- 更新日期:111-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