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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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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734號張志鴻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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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簡111簡字第173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志鴻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1734號張志鴻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張志鴻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股   別   簡  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1年度簡字第17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57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志鴻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1-09-27
  • 更新日期:111-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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