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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83號許思珮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簡111聲字第148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許思珮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聲字第1483號許思珮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應受送達人許思珮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股 別 簡 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聲字第1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思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111年度執聲字第1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思珮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 發布日期:111-09-27
- 更新日期:111-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