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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8906號王曉麗(原名王曉釩)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1年度北簡字第890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曉麗(原名王曉釩)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890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曉麗(原名王曉釩)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賴敏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890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王柏茹
被 告 王曉麗(原名王曉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2,221元,及其中新臺幣118,081元自民國111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4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 發布日期:111-09-27
- 更新日期:111-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