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號SAE CHUE SOMSAK(宋沙)(泰國籍)之開庭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簡111重訴字第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SAE CHUE SOMSAK(宋沙)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重訴字第4號吳佳哲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受送達人SAE CHUE SOMSAK(宋沙)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怡君
股 別: 簡 股
檔案下載
- 宋沙1110927開庭傳票pdf
- 發布日期:111-09-27
- 更新日期:111-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