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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562號沈志遠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甲111審簡字第156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沈志遠刑事簡易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審簡字第1562號沈志遠公共危險案件,應受送達人沈志遠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1年度審簡字第15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志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611、612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沈志遠犯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自己所有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 發布日期:111-09-27
- 更新日期:111-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