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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2號追加原告林菁等二人法定代理人葉鶯之民事補正通知函、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11年度重訴字第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追加原告林菁等二人法定代理人葉鶯之民事補正通知函、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72號給付土地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補正通知函、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16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1-09-27
- 更新日期:111-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