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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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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簡字第16170號秋山秀菊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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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0年度北簡字第161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秋山秀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0年度北簡字第16170號原告郭淑敏與被告周林秀錦、陳明窓、林陳梅花、林珠滄、簡柿、周銘枝、周賢忠、林武世、張連菊、鄭至世、陳啓弘、吳素津、曾劉改、謝麗雲、蔡文江、高全河、林盈志、黃秀蘭、秋山秀菊、黃秀華、鳳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雅倫、陳貞廷、黃則榦、詹雅琴、先端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銀、王繼君、陳智榮、江冠臻、鄒佩宜、莊秀麗、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柏辰、李柏諺、凃宗嘉、李柏逸、李秋明、劉柏廷、劉賴偉、劉力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下午4時20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1-09-27
  • 更新日期:111-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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