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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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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540號李啟春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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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巳111毒聲字第54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李啟春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毒聲字第540號李啟春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李啟春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股  別:巳  股
書記官:許雅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毒聲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啟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34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1年度聲觀字第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啟春施用第二級毒品,應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許峻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 發布日期:111-09-27
  • 更新日期:111-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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