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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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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9440號陳宏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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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1年度北簡字第94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宏竣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44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宏竣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944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林靜
被   告 陳宏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990元
合    計          1,990元

  • 發布日期:111-09-26
  • 更新日期:111-09-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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