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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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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1051號謝明珠(即被繼承人謝瑩龍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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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11年度北簡字第1105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明珠(即被繼承人謝瑩龍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105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謝瑩玟(即被繼承人謝瑩龍之繼承人)、謝瑩進(即被繼承人謝瑩龍之繼承人)、謝瑩瀅(即被繼承人謝瑩龍之繼承人)、謝明靜(即被繼承人謝瑩龍之繼承人)、謝明珠(即被繼承人謝瑩龍之繼承人)、謝瑩堭(即被繼承人謝瑩龍之繼承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 發布日期:111-09-26
  • 更新日期:111-09-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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