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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92號洪建文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山111年度訴字第229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建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29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洪建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29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李政恩
送達代收人 吳銘山
被 告 洪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參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項目
借款本金
餘額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利率
期 間
利 率
1
51萬1,306元
自96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12%
自96年10月12日起至97年4月11日止1.2%
自97年4月12日起至97年7月11日止2.4%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說明
一、利息應按週年利率12%固定計息至清償日止。
二、違約金部分,應自本金到期日起,其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1-09-26
- 更新日期:111-09-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