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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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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02號邵俊儒、鍾喬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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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節111年度訴字第29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邵俊儒、被告鍾喬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90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邵俊儒、被告鍾喬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楊婉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90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源    
被   告 邵俊儒  
                    鍾喬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邵俊儒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肆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被告邵俊儒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鍾喬安給付。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1-09-26
  • 更新日期:111-09-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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