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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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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336號James Odell BURROUGHS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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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0年度婚字第33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James Odell BURROUGHS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336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James Odell BURROUGHS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婚字第336號
原   告 尹思瑀  住新北市中和區復興路301巷1號2樓
被   告 James Odell BURROUGHS
住FLAT 3, 32PUDDING LANE, MAIDSTON
                        E ME14 1LT United Kingdom
居28 Fort Pitt Street, Chatham ME4
 6TA, United Kingdom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1-09-26
  • 更新日期:111-09-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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